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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城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发布日期:2019-06-04 09:51:49   来源:办公室   

奉城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 

第一章   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、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《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 处理违纪学生,要做到事实确凿,证据充分,处理适当,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 本条例适用于奉城二中所有学生。

第四条 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,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,即给予纪律处分。

    第五条 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,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。

第二章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

第六条 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情节轻重、产生后果和认识态度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:

1、 警告    2、严重警告   3、记过   4、记大过   5、 留校察看

第七条 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进步显著的,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;表现良好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;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,申请镇社工和法制辅导员联合家长开展重点看护帮教。

    第八条 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,由违纪者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、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。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。

    第九条 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,应根据违纪情况,进行批评教育,要求做出检查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。  

    第十条 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,合并加重处分。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处理。 

    第十一条 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。

    (一)  情节特别轻微的;

(二) 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;

(三) 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:

    (一)  情节严重的,

    (二)  有较严重后果的,

    (三)  不认识错误,态度恶劣的;

    (四)  屡犯不改的;

    (五)  对检举人、证人等打击报复的;

    (六) 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,败坏学校声誉的;

    (七)  教唆、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、违纪的;

  (八)  威胁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;

第三章  违纪行为和处分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打架斗殴,寻衅闹事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    (一)  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;后果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

    (二)  动手打人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    (三)  致他人受伤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第十四条  破坏学校正常秩序,可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  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、布告、通知等,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

(二)  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  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;

 (四)  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,一经发现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
(五)  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    (六)  传播虚假信息,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。

    (七)  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。

第十五条  不注重个人修养,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乃至留校察看等处分:

(一)违反校纪老师教育不接受且严重顶撞老师的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。

(二)无故旷课 3 节以上的(包括自习、集体活动)给予记过一下处分 。

(三)在校内打架斗殴,寻衅滋事,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。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处分。

(四)抽烟、喝酒的;偷窃他人财物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。

(五)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

(六)传看黄色书刊、影碟的给予记打过以下处分。

(七)出入网吧、游戏厅的;夜不归宿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。

(八)不经学校批准,不请假外出,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    

第四章处分程序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对学生进行处分,主要材料包括:

  (一) 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过程性材料; 

  (二) 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;

  (三)  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;

   (四)  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:

    (一)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,在要求的时间内,将调查材料、证明材料、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,上报校长办公室。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,校长批准;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德育校级领导批准签发;

    (二)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,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。留校察看期间每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,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;

第五章附则

    第十八条 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,需给予处分的,根据具体情节,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;

第十九条 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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